编者按: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以来,部分二级子公司根据改革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就三级子公司执行董事如何履职行权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其中,中铁十局通过定准执行董事坐标、规范执行董事履职行权、推动执行董事专业尽责,探索出多样化的三级子公司执行董事履职行权方式,不断提升三级子公司执行董事建设水平。现将中铁十局的主要做法予以刊发,供各二级子公司参阅交流、相互借鉴。 (本文刊发于中国中铁《企业改革简报》2023年1期)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始终坚持“两个一以贯之”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决策部署,按照股份公司要求,持续加强子企业执行董事建设,积极探索执行董事行权履职方式,推动三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升治理效能。主要做法如下:
一、定准执行董事坐标。一是找准功能定位。结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制度要求,将执行董事作为公司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子公司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并对股东负责,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推行执行董事与党委书记一人担任、执行董事与总经理分设的领导体制,从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领导干部中选拔执行董事,从源头上保障了执行董事的履职能力,更好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二是明确职责权限。按照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分类编制子公司章程模板,针对三级子公司治理现状,把握“集团公司谋布局、子公司管项目”的原则,将子公司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变更公司形式等重要职权归于集团公司。制定《执行董事工作规则(范本)》,优化执行董事职权划分,变“分散”为“聚集”,将执行董事职权按照性质归纳为组织审议、有权决定、监督评价、执行报告、股东授权及其他等5类,有效保证了执行董事作用的发挥。三是理顺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集团公司制定《关于加强三级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16家设立执行董事的子公司修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重大事项决策清单》《执行董事工作规则》《执行董事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等规定,帮助子企业理顺执行董事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确保公司治理体系“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二、规范执行董事履职行权。一是探索差异化履职行权方式。以不弱化执行董事权威及其治理功能为方向,在明确各治理主体决策范围、决策程序的基础上,按照执行董事职权类别划分,分别对应设置了以执行董事办公会和签署执行董事决定、授权经理层等差异化履职方式,组织审议类职权以执行董事办公会形式行使,有权决定类职权以执行董事办公会、签署执行董事决定、授权经理层等方式行使,监督评价、执行报告、股东授权及其他类职权通过组织参与会议、听取报告、监督检查等方式行使。二是明确履职行权条件。执行董事以签署决定决策重大事项时,相关事项需经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等前序会议研究通过且不存在重大分歧,执行董事掌握完整、准确、客观的信息,可以签署执行董事书面决定,有效避免了重复决策。执行董事将部分职权授予经理层行使时,明确规定“需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不授权,决定经理层成员薪酬分配方案等涉及经理层自身重大利益事项不授权,行政主管部门、股东等要求必须由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不授权”三条原则,同时相关授权事项必须以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形式行使,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效率。三是规范执行董事办公会召开。明确执行董事办公会的召开程序、参加人员、审议决策事项、决议形成原则和会议资料的完整规范要求等;加大对执行董事办公会规范性常态化监督,纳入“三重一大”信息填报系统,实现常态化远程监督检查。
三、推动执行董事专业尽责。一是压实执行董事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的原则,明确执行董事的责任,因执行董事决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集团公司规定,致使公司受到不利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倒逼执行董事科学履职。二是建立多维度的履职支撑保障机制。建立执行董事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跟踪评价机制,定期跟踪重大事项决策贯彻落实情况,确保决策落地执行。建立总经理向执行董事报告制度,总经理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等情况向执行董事汇报,确保执行董事全面准确掌握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建立执行董事日常履职服务保障机制,明确相关业务部门、日常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为执行董事提供日常业务咨询、工作汇报、办公资源等方面的支撑服务。三是完善履职监督体系。执行董事主动接受股东监督并对股东负责,每年年初向股东报告上年度履职情况,遇重大紧急事项随时向股东进行专题报告。将执行董事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审计、巡察、纪检监督、领导班子履职巡察和考核等体系中,实现了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督促执行董事履职尽责。
责任编辑:崔佳